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75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日。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6日。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李某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被告李某向本院邮寄提交了答辩状,并电话请求因病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延期审理期满后,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再次向被告李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期满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农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人介绍订婚,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城关镇政府依法登记结婚,言定彩礼28800元,我娘家陪嫁电动车一辆、彩电一台,被子两床,毛毯一条。婚后于2009年12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某。我与被告婚前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不足一月订婚、结婚,仅凭媒人之言,了解不够,无婚姻基础,属典型的草率型婚姻。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懒惰成性,谎话连篇,实施家庭暴力,两人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最为严重的是赌博成瘾,长期在外赌博游逛。使我伤心至极,彻底绝望。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孩子李某某,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我与原告虽经媒人介绍认识,但是在结婚之前,经过我们双方和父母的深思熟虑,不是原告所说的典型的草率婚姻。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我为了家庭过上富裕生活,起早贪黑的挣钱,生活上多少有点矛盾,没有原告所说的谎话连篇,家庭暴力。属于夫妻之间正常的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农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人介绍订婚,2008年12月23日在城关镇政府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李某参与赌博,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11年,原告魏某某和被告李某分别外出打工。2012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自2012年10月起,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两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李某某现由被告及其母亲抚养,为利于孩子成长,仍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魏某某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魏某某系农民,无固定收入,参照甘肃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100元,按25%计算,每年应支付孩子抚养费1275元,李某某现年6岁,原告魏某某应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至李某某18周岁共153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魏某某有探望权。魏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某抚养费153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连生
审 判 员 崔喜海
人民陪审员 周占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