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21号
原告:李慕跃,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慕跃诉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慕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并已提供其所有的皖A×××××号北京现代牌B×××××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慕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