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268号原告潘x,男,1931年生,汉族,职业退休干部。被告潘xx,女,1958年生,汉族,职业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与被告潘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以与被告潘xx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艳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