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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行审6号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与黄石市富荣锻造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黄石市富荣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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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0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9号楼。法定代表人吴风雨,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福中、石从辉,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黄石市富荣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风波港村。法定代表人黄国富,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黄土资监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黄石市富荣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塞山区风波港村土地扩建钢结构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了黄土资监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此后申请执行人又于2015年5月20日以书面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黄土资监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黄土资监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

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帆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