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03368号

朱湘平与刘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湘平,刘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368号原告朱湘平。委托代理人熊文,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东旭,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小海,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湘平诉被告刘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湘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湘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湘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3元,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

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沈 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