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368号原告朱湘平。委托代理人熊文,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东旭,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小海,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湘平诉被告刘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湘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湘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湘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3元,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
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沈 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