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518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岩,所长。委托代理人牛国良,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