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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72号

董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董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处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步静宜

审 判 员  鲍红梅

代理

审判员  施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范会伟

书 记 员  顾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