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董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处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步静宜
审 判 员 鲍红梅
代理
审判员 施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范会伟
书 记 员 顾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