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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财保16号

申请人魏新文与被申请人喀左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新文,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财保16号申请人魏新文,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建平县隆诚矿业有限公司。身份证号13022619302128095被申请人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中三家镇国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张海成,经理。请人魏新文与被申请人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含钒钛的铁精粉15000吨,保全价值3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含钒钛的铁精粉15000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如需变卖须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保留相应价款。

二、查封担保人喀左熬木仑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大城子镇青砂路喀左房权证大城子字第20150054**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权利人可以使用,不得变卖、出让、转让、抵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景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