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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96号

巩同平与孙雁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巩同平,孙雁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巩同平。

被执行人:孙雁滨。申请执行人巩同平与被执行人孙雁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