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特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119号。组织机构代码:18920282-8。负责人吴小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掌,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客户经理,住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1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4********。被申请人杨自安,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浩洲独任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本院未能直接向杨自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无法查清担保财产的现状,故本案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的申请。本案申请费842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负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浩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