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23号原告姚毛福,男,194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蔡玉英。被告陈鳌,男,194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毛福诉被告陈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毛福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毛福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毛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毛福平负担。
审判员 龚利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石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