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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123号

姚毛福与陈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姚毛福,陈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23号原告姚毛福,男,194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蔡玉英。被告陈鳌,男,194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毛福诉被告陈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毛福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毛福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毛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毛福平负担。

审判员  龚利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石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