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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52号

张健与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健,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52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委托代理人王冠亮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边丽华申请执行蔡国鑫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已撤诉。申请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