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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43号

肖成海与黄显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成海,黄显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43号

原告:肖成海,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肖士敏。

被告:黄显杰,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成海诉被告黄显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其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成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成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免交。

审判员  武占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