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9号
原告:张为昌,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沈桂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许广连,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昌诉被告沈桂勇、许广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张为昌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广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