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3刑初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江县甘棠镇。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江县新宁镇。2015年9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21时,被告人饶某某、李某和郑某某等人在开江县甘棠镇卫生院内玩耍时,饶某某发现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两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便想将该车盗走变卖换钱。李某见状在一旁望风,并向饶某某示意。饶某某顺小路将摩托车推至卫生院外停放,后返���叫李某帮忙。饶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两人用皮带分别绑在两辆摩托车上,采用拖离的方式,合力将于某某的摩托车盗走,停放于饶某某家附近公路边。被害人于某某从甘棠镇卫生院住院部下楼,发现摩托车被盗,欲报警,被郑某某等人制止。饶某某通过电话得知于某某找寻摩托车,见事情败露,表示愿意退还被盗摩托车,郑某某驾车在找回被盗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致被盗摩托车受损。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支持公诉。
被告人饶某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1时,被告人饶某某、被告人李某和郑某某等人晚饭后在开江县甘棠镇卫生院院坝内玩耍,饶某某坐在受害人于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两轮摩托车上,发现该摩托车转向没有上锁,便产生将该车盗走的想法,李某见状在一旁望风。饶某某顺小路将摩托车推至该卫生院外后返回叫李某帮忙一起推车。后来,二被告人用皮带分别绑在两辆摩托车上来拖离,饶某某在前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李某座在被盗摩托车上,将被盗摩托车拖至饶某某家附近公路边。于某某从甘棠镇卫生院住院部下楼后发现摩托车被盗,正准备报警时,被郑某某等人劝制。饶某某得知于某某找寻摩托车,见事情败露,表示愿意退还被盗摩托车,郑某某驾车在找回被盗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致被盗摩托车受损。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00元。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饶某某、李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人于某某的谅解。同时查明,2015年9月2日,被告人饶某某到开江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反映情况时被挡获,当日被刑事拘留。被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情况,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饶某某、李某的行为,依法应在此幅度范围内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饶某某、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饶某某、李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文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梦曲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