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3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玺 来自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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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3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