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民初430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富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3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