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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624号

林志斌与李光、胡万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志斌,李光,胡万青,王春龙,刘晓彤,李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624号原告林志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李光,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胡万青,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春龙,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晓彤,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建华,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斌与被告李光、胡万青、王春龙、刘晓彤、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林志斌负担。

审判长  陈士连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张广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