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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469号

佟丽申请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佟丽,马军,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469号

申请执行人:佟丽。

申请执行人:马军。

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铁银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需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波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