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21号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兴敏,公司员工。
被告:许永转,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
被告:王侠,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
被告:纪好点,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转、王侠、纪好点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烜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