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421号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转、王侠、纪好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永转,王侠,纪好点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21号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兴敏,公司员工。

被告:许永转,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

被告:王侠,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

被告:纪好点,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转、王侠、纪好点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烜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