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31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代表人:陈玉清,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童阳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