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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385号

邵建锋与马阿玖、范鑫海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建锋,马阿玖,范鑫海,方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385号

原告:邵建锋,私营企业主。

委托代理人:熊杰。

被告:马阿玖,职业不明。

被告:范鑫海,职业不明。

被告:方益锋,职业不明。

委托代理人:郑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锋与被告马阿玖、范鑫海、方益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建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建锋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鉴定费5000元(由方益锋预交),合计7150元,由原告邵建锋负担。

审 判 长  楼全民

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

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梁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