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444号罪犯姚蒋超,男,汉族,1990年12月1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蒋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姚蒋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蒋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蒋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蒋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