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9号原告朱琳,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泰安德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裴兴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与被告泰安德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鑫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