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97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吴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丽 更多数据: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97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吴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