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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97号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97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吴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