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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20号

周勇、付娟与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勇,付娟,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20号

原告:周勇,居民。

原告:付娟,居民。

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大道339号。

法定代表人:黄孝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付娟与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付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勇、付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勇、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周勇、付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 秧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