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56号
原告:李晶微,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苑兆林,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微诉被告苑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晶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微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即700.00元,由原告李晶微负担。
审 判 长 安 巍
审 判 员 徐修铭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耿冬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