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会敏,男,汉族。被告刘建森,男,汉族。被告马连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敏诉被告刘建森、马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敏对被告刘建森、马连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