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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307号

李会敏与刘建森、马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会敏,刘建森,马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会敏,男,汉族。被告刘建森,男,汉族。被告马连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敏诉被告刘建森、马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敏对被告刘建森、马连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