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80号
原告:李成刚,居民。
被告:陈恩来,居民。
被告:陈恩友,居民。
被告:苏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刚与被告陈恩来、陈恩友、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刚于2016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永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