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行审4号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子县丹朱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刘征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胡青松,长子县国土资源局大堡头中心所所长。被申请人谢斌旺,男,57岁,汉族,农民,住长子县大堡头镇呈子岗村。
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长子国土罚决字(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罚决字(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罚决字(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谢斌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素玲
代理
审判员 王武生
代理
审判员 温路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