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3786号原告宋某某,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任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于某某,女,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被告任某某、于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海巧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志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