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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37-1号

王蓬才与杨文栓、姜敬东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蓬才,杨文栓,姜敬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7-1号

原告:王蓬才

被告:杨文栓

被告:姜敬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蓬才与被告杨文栓、姜敬东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文栓、姜敬东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文栓、姜敬东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