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军
被执行人:郑礼华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郑礼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淮河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