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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110号

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清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清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10号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跃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清逸,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清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