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陕011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芦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侯某某、陈某与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名下。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侯某某、陈某明确表示放弃执行,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