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96号原告常熟新希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辛中村。法定代表人俞仲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新希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进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书面通知原告常熟新希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806元,原告常熟新希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