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崂刑初字第212号 罪犯张某,女。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16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5)崂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罪犯张某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