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40号原告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娜娜。委托代理人黄志清,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