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0号申请人夏明亮,男,汉族,2000年10月12日生,住新县城关钟畈。被执行人方秋萍,女,汉族,1979年8月1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城关。关于夏明亮与方秋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秋萍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方秋萍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
代理
审判员 郑 磊
代理
审判员 卞雅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高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