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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40号

夏明亮与方秋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明亮,方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0号申请人夏明亮,男,汉族,2000年10月12日生,住新县城关钟畈。被执行人方秋萍,女,汉族,1979年8月1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城关。关于夏明亮与方秋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秋萍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方秋萍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

代理

审判员  郑 磊

代理

审判员  卞雅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高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