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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40号

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8-04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符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3民初40号 原告符某,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 航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富清

书 记 员  周 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