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3民初40号 原告符某,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 航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富清
书 记 员 周 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