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215号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海,该社理事长。
被告:张秀军,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7242219691214XXXX。
被告:张秀奇,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724221966012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秀军、张秀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秀军、张秀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立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贺兴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