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特1号申请人杜仲英。被申请人姚坤宇,1977年7月31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仲英诉被申请人姚坤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杜仲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杜仲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仲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香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