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415号罪犯陈杉杉,男,汉族,1986年1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4)田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杉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陈杉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杉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杉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杉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