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11号原告陈金财,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洪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陈秀梅,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财诉被告梁洪伟、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洪伟、陈秀梅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洪伟、陈秀梅的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金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小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