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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11号

陈金财与梁洪伟、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财,梁洪伟,陈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11号原告陈金财,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洪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陈秀梅,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财诉被告梁洪伟、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洪伟、陈秀梅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洪伟、陈秀梅的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金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小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