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1302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夏彤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敬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敬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全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