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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96号

侯某某与王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96号原告侯某某,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