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96号原告侯某某,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