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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429号

努尔买买提·赛买提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29号罪犯努尔买买提·赛买提,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9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努尔买买提·赛买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401232.5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8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7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努尔买买提·赛买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努尔买买提·赛买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努尔买买提·赛买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努尔买买提·赛买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