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56号原告邢某某,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时大荔县两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聂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一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卫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