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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556号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56号原告邢某某,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时大荔县两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聂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一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卫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