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396号原告张莹,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郑金财,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莹与被告郑金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婧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莹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婧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黄绿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