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薛亮。被告刘峰。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郯商初字第5011号对被告孙岩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20万元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刘雪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广艳 微信公众号“”
薛亮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薛亮。被告刘峰。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郯商初字第5011号对被告孙岩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20万元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刘雪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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