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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337号

郑渊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渊川,曹毓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37号申请执行人郑渊川,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曹毓美,女,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郑渊川与被执行人曹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建东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