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37号申请执行人郑渊川,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曹毓美,女,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郑渊川与被执行人曹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建东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